内蒙古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2013年03月11日 来源:内蒙古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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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实施意见》(校发【2005】58号)文件精神,结合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专业特点,特制定2013年内蒙古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办法。

  一、招生项目:田径、摔跤、柔道、足球

  二、招生名额:根据测试情况确定,人数控制在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择优录取。

  三、招生条件: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2、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招生院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四、考生报名及录取资格:

  (一)报名方法:

  1、高水平运动员降分录取的考生应提供:

  (1)高中阶段获得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或个人项目名次前三名的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成绩证书和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以上证书。

  (2)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中本人运动等级的查询页面打印稿(网址:http://***)。

  (3)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表。

  2、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单独考试录取考生应提供:

  (1)国家运动员一级标准(含)以上证书。

  (2)对应等级证书的比赛成绩册、秩序册,并加盖发证部门公章。

  (3)高中阶段获得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或个人项目名次前三名的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成绩证书。(凡自治区没有举办的比赛项目,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以上者,需经专家测试认定。)

  (4)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中本人运动等级的查询页面打印稿(网址:http://***)。

  (5)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表。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务必在2013年3月30日考试之前,持所需相关材料,到内蒙古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办公室履行报名及审核手续(测试费300元),并留存证书复印件备查。同时交三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二)报名表:登陆http://www.imnu.edu.cn/→招生信息/→招生简章/→《内蒙古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下载。

  (三)报名截止时间:从通知发布之日至3月30日前截止。

  (四)报名地点:内蒙古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办公室(赛罕校区新体育馆一楼)。

  咨询联系人:布仁巴图13704713292

  (五)考试时间:术科考试:2013年3月30日全天。参加术科考试的考生须在考试当天8:30在内蒙古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田径场报道,等待考评教师组织考试。文化课考试:2013年3月31日上午(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包括一级)以上证书的运动员参加)

  (六)考试地点:术科:田径项目(体育学院田径场)足球项目(体育学院田径场)

  摔跤柔道项目(体育学院摔跤馆)

  文化课:体育学院多媒体报告厅

  注:术科测试参照运动训练专业考试办法。(执行2012年标准)

  五、文化统一考试及录取

  1、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级招办应根据其所填报志愿向招生院校提供电子档案。我校须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本科专业对考生高考成绩的最低要求为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考生,我校将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申请并提供相关名单,经我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分别在本校、本省(区、市)招生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后,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录取手续,且这部分考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30%。

  六、文化课单独考试及录取

  1、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也可选择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2、我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的录取规则,从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且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生源中以术科成绩择优选拔确定拟录取考生。

  3、我校录取通过文化单考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