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实施方案

2012年11月22日 来源:华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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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理工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学校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精神,做好优秀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工作,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从而促进我校体育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收项目:包括乒乓球、田径、篮球、武术、网球、射击六个项目。

  二、招生计划:按教育部规定,招生人数不超过我校招收本科生总人数的1%,各项目招生人数视生源情况和项目需求确定。

  三、报考条件:

  1.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条件。

  2.理科考生生源地不限,文科考生生源地原则上限定在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等省市。

  四、报名及材料审核

  1.网上报名。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报名。考生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后打印由系统生成的体育测试申请表。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12月16日

  2.书面材料提供。需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运动员等级证书复印件、比赛秩序册复印件、比赛成绩册复印件、单位推荐书(盖推荐单位公章)、自荐书、学历证明(应届生需学校盖章确认,往届生需提供高中毕业证书原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打印的申请表。

  3.书面材料邮寄。邮寄地址:上海市梅陇路130号388信箱(邮编:200237),华东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组。学校收取书面材料截止日期:2012年12月20日(以收件日邮戳为准)。

  4.材料审核。我校对考生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测试。考生可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及查询”系统查询初审结果。查询日期:2012年12月26日开始。

  五、体育测试及资格确定

  凡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测试。

  报到安排:2013年1月4日(星期五)12:00前到我校徐汇校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报到。报到时考生需提供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比赛秩序册原件、比赛成绩册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

  测试内容:包括专项和素质两类。素质测试包括速度、力量、弹跳三项。

  测试时间:2013年1月5日、6日两天。

  测试收费:考生需缴纳报名测试费129元。考生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测试的其它费用自理。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择优选拔,确定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及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凡省级招办注明高水平运动员省级统一测试未合格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资格。

  依据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结果,我校公布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

  六、文化考试

  文化考试分为统考、文化单独考试。

  1.统考。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统考招生条件的考生,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文化单独考试。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文化单独考试条件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单独考试。

  七、录取办法

  我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八、咨询电话

  021-64251876(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韩老师),64252763(招生办)。

  九、监督与实施

  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工作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校招生监督小组的全过程监督下进行,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监督电话:021-64252688。

  十、本方案若与教育部2013年关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新的规定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2年11月

  附:教育部通知: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执行。相关工作时间要求对应调整为2012年。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规定报名要求: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报名: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2.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招生院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