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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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司函〔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现就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严格规范组织体育专项测试,确保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平稳进行。
二、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继续按《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见教学厅〔2006〕1号文件附件1)要求执行,招生院校范围不变(见教学厅〔2006〕1号文件附件2),其中部分高等学校运动项目依据《关于2007年调整部分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设项的通知》(教体艺司函〔2006〕63号)调整(南京农业大学仍保留田径项目,且不增加武术项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及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制订违反规定的地方政策或学校招生办法。各省级招办要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报名,不得擅自降低报名条件或扩大报名范围;不得在录取时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向未经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投递学生档案。有关高等学校要规范公正地选拔符合要求的高水平运动员,对拟录取未达我部相关规定要求但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且具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或拟录取人数超出本校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规模,须报经我部备案后方可录取。严禁擅自降低录取标准、扩大规模、增加项目录取考生。
三、各省级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全面、准确、规范、及时报送招生信息和录取数据。各省级招办应于4月15日前将有关高等学校报送的本行政区域内经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汇总整理,并按规定格式(见附件)报我司公示、备案。逾期未报或报送信息不规范、不严肃的,均视为无效信息,不予备案。
四、各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体育专项测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体育专项测试报考资格,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在组织体育专项测试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违反规定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在全国范围通报。
请各省级招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