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有关户(学)籍问题的规定
2006年12月31日
来源:甘肃省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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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父母及本人户籍均在我省的常住户(户口从未办理过外省迁移手续);
二、考生父母一方为军队集体户口,考生本人户籍在我省的;
三、考生父母双方确属流动单位,户籍未在我省,但考生本人出生后初次申报并经户籍管理部门同意登记确认户籍在我省,从未办理迁转手续且高中阶段连续在我省就读的;
四、考生父母双亡或家庭困难,无力抚养,考生本人随抚养人户籍已转入我省且高中阶段连续在我省就读的。父母户籍地户籍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五、省内普通中专(中技)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组织,在学校所在地集体报
名;
六、在我省从事投资的民营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备案的,父亲或母亲及子女户籍在我省;
七、外省来我省的个体劳动者或合同工,有固定的住房和收入,父亲或母亲及子女户籍在我省,其子女高中阶段连续在我省就读的(高中学籍在我省);
八、考生随父亲或母亲因工作正常调入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父亲或母亲及子女户口已迁入我省的。
对超出以上规定,且不属于弄虚作假、情况特殊、要求在我省报名的考生,由县级招生办公室向市级招生办公室报告,由市级招生委员会裁决。同时将批准报考者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本规定自2005年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