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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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招〔2007〕23号
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分局):
1995年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高中学生的学籍、户籍管理严格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字[1995]47号)下发后,我省高考招生工作有序、稳定。但近两年来,由于极个别的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公安派出所未能严格执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少数外省籍学生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我省户籍和报考资格,并在我省参加高考,严重影响了我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普通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利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籍管理,严把入学关。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严禁跨省招收高中学生到我省就读的通知》(粤教基[1995]4号)的规定,认真做好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任何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高中阶段外省籍学生转入就读。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入就读的,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名参加高考的,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批准报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审批并汇总后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以上学生不得在省内异地报读和异地报考普通高考。高三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二、加强户籍管理,严把入户关。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把好外省高中阶段人员迁移入户关。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入户;已经落户的,凡查实以转学高中或以高考为目的弄虚作假迁入我省的,一律予以清退;户口已经迁往高校的,通知高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
凡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广东省户籍的学生,录取通知书必须盖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方能迁移户口。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外省生源的,录取名册必须凭外省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方能迁移户口,否则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加强报考管理,严把报名关。各级招生办公室在普通高考报名时,对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除必须具备一般考生报名条件外,还必须按以下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1、报名时,凡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出示户口簿,交全户人员户口簿复印件,购房入户的,还需出示房产证。否则,不准报考。
2、所有考生必须具备完整的三年高中学籍材料。高中阶段迁入我省的应届生,除须具备在原省就读学校的学籍材料外,还必须具备在我省就读期间完整的学籍材料。否则,不准报考。
3、凡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资格审查表》,并由户口所在地中学、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招生办审核盖章;往届生须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没有县级单位的,由地级市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公安机关审核后一律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应届毕业生在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往届生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单独报名。报名后,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将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名单上报地级市招生办,由地级市招生办审核后报省招生办,省招生办公室再将考生名单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复审备案。
4、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外省到我省务工人员的毕业生,不得在我省报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考试。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各级招生办公室、教育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传递,建立长效机制。招生办公室要于每年普通高考报名前,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对各中学、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一次清查,并由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将清查情况汇总后报省招生办公室,并抄送省教育厅。各级公安机关对同级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门送审的名单,要严格审查,及时回复。
五、加强监督与检查。高考报名工作事关稳定大局,各级教育、公安、招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负起责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审核户口从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普通高考报考资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高考。上级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下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一律通报全省,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如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市、县(区)教育、公安部门将此通知发至有关单位、学校和派出所。
附件: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资格审查表请点击查看
二O 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