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民办学校不得跨年收费 收费要公示
2007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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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教育厅近日出台加强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在准入制上规定,要办民办学校必须有自有用地的条件。民办学校资产是属学校所有,不属于举办者私人资产,任何人不得截留。在教学管理上不得随意删减课时。民办学校不得跨年收学费,收费要公示
该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学费,要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薛冰 赖红英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