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项措施力促高招执法监察到位

2006年06月02日 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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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在即,为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障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教育部近日就做好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制度,确保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的严格执行,确保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要求全面落实。要坚持以监督促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要求融入招生管理之中;注重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和治本制度建设,做到监督到位,关口前移。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和侵蚀,杜绝有关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舞弊和录取违规等恶劣行为的发生。要将高校招生工作作为教育系统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并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的招生工作和廉政建设负总责,既要抓好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又要抓好干部队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要明确主管领导、招生部门、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的责任,建立起权责一致、严密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招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仅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察部门的责任。

  三是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招生监察工作有效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相互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全程参与和重点监督的制度,把招生监察工作贯穿于高考报名、考风考纪、招生录取、新生入学审查等各个环节;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以及计划调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建立健全严格审查、规范操作、科学评价、公开公正的招生工作制度和机制。要针对招生考试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的快速反应机制,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强化管理与监督工作,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是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主要任务之一。各地、各高校要继续稳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招生章程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教育部今年高校招生工作的部署,配合招生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四项治理工作:即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诈骗活动,有效遏制违规招生,防范和综合治理“高考移民”问题。坚决维护高校招生的正常秩序,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要坚决把住高考报名、招生考试、考生录取和新生入学四个关口,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对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要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先停职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非法招生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对本地区或本校发生的重大违规招生案件,要坚决严肃查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