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出台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收费不得挪作他用

2005年06月24日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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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不能乱花钱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广州市各类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营利的民办学校需纳税

    此《规定》适用于经审批或管理的、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包括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他培训机构。据了解,广州市现有民办中小学259所,在校学生约22万人,此外还有大量民办高校和职业类学校。

   《规定》指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广州市教科所副研究员李国霖表示,一旦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将要开始纳税。此规定是在于限制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民办学校收费只能用在教学上

   《规定》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民办学校的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可分配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针对很多民办学校不更新设施设备的情况,《规定》明确指出,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须设风险保证金防学校倒闭

    《规定》还要求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劝发展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等。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此外,民办学校还要在办学结余中提取风险防范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民办学校:纳税恐打击办学积极性

    《规定》的部分条款引起了民办中学校长们的强烈反响。

    祈福中学黄炽荣校长认为,以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折旧作出规定,现在终于有了核算办学成本的计算标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不过,要学校按企业标准纳税,黄炽荣校长认为应该三思而后行。学校取得“合理回报”后依法纳税是应该的,但如果按照一般企业的标准则很不公平。中大附中党委书记严钦熙也认为民办学校纳税不可取,如果按照一般企业的标准纳税更是“绝对不行”。

    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信力健更强烈表示,征税会直接导致学费上涨,从而间接地加重受教育者的负担;《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如果公办学校不用纳税,却对民办学校征税,同等的法律地位成为一纸空谈,此举将会使民办教育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