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户籍、学籍资格审查的通知

2010年02月23日 来源: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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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招委发〔2006〕33号

  关于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户籍、学籍资格审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公安局:

  为了加强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严格我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防止高考移民,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考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现将我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考人员户籍、学籍资格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同时其户籍、学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人员具有我市三年户籍和三年高中学籍的(从报名当年9月30日往前推算);

  2.报考人员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的,不受三年学籍的限制;

  3.报考人员在我市户籍或学籍不足三年,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报考人员父、母属我市区县(自治县)级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2)市、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其子女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3)部队复员、转业军人及其子女,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4)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随父、母户籍落户我市;

  (5)2006年(含)以前,经正式审批录取入学的中职学生; 2007年(含)以后入学的中职学生,经正式审批录取的有三年中职学籍和我市户籍者或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实行弹性学制(含学分制)的,可以报考普通类高校招生考试,否则只能报考三校高职类招生考试;

  (6)在我市定居的外国侨民,持重庆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

  (7)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中学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回国后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我市。

  4.未涵盖的其它类似情况,须经重庆市招办提出意见,并送市招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共同审定后方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报名的户籍、学籍由报名地区县(自治县)招办负责审查,有异议者,由重庆市招办负责认定。户籍审查指对报考人员的户口及身份证进行审查,学籍审查指按当地教委(教育局)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凡属于本通知中符合报考条件,但不同时具有我市三年户口和三年学籍的报考人员,要单独进行登记,并将办理落户的原始证件、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招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加强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户口迁移手续,严禁违规落户;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要求相关学校按规定招收学生,如实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招生部门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制,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

  对伪造户籍、身份证件、学籍、档案以及在资格审查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招办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

  四、对持伪造的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学籍档案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报考人员,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事关重大,希望各部门认真领会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资格审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共同做好我市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