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炒作“高考状元”情节严重将受行政处分

2007年06月05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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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9月1日起,重庆市的学校如果公布考生成绩、名次,炒作“高考状元”,校长将被处分。这是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的。

  条例规定,9月1日起,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的成绩、名次等信息。重庆市各学校如果擅自公布高考、自考等考试成绩和名次,将涉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顶风而上,比如炒作“高考状元”,情节严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将获相应行政处分。

  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具体形式,条例也作了列举式规定,具体包括: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存储设备参加考试的;在考试中有夹带、抄袭、传递、换卷等行为的;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等。

  凡考生出现作弊,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要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作弊双方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组织人员替人考试,将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为保护未成年人,条例取消了草案曾经规定的对考试作弊考生禁考1年至3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