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06年高考中对人民警察子女加分照顾资格认定事宜
2006年04月20日
来源:重庆招考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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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中对我市人民警察子女加分照顾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所称的照顾对象是:重庆市公安系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二、享受照顾的资格认定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
三、资格认定程序:
1.符合照顾资格的公安子女持有关证件原件到所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填写《重庆市人民警察子女高考照顾登记表》。
2.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各单位政治处(政工科、协理室)将本单位参加当年高考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进行认真统计、审查,并将《重庆市人民警察子女高考照顾登记表》、有关证件复印件、民警人事档案中与证件相对应的审批表复印件、《重庆市人民警察子女高考照顾名册》于5月20日前报市公安局政治部警务训练处。
3.市公安局政治部对申请享受照顾的全市人民警察子女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于5月25日前《重庆市人民警察子女高考照顾名册》和软盘报市招办。
4.公安局政治部将《重庆市人民警察子女高考照顾登记表》审查后,交考生报名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交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装入考生档案。
四、有关事项:
照顾对象子女所持证件原件是:
1.烈士子女持《革命烈士证明书》;
2.因公牺牲民警子女持《因公牺牲证明书》;
3.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持二等功及其以上荣誉称号奖证(荣誉证书);
4.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持《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伤(等级)证书》。
一、所称的照顾对象是:重庆市公安系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二、享受照顾的资格认定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
三、资格认定程序:
1.符合照顾资格的公安子女持有关证件原件到所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填写《重庆市人民警察子女高考照顾登记表》。
2.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各单位政治处(政工科、协理室)将本单位参加当年高考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进行认真统计、审查,并将《重庆市人民警察子女高考照顾登记表》、有关证件复印件、民警人事档案中与证件相对应的审批表复印件、《重庆市人民警察子女高考照顾名册》于5月20日前报市公安局政治部警务训练处。
3.市公安局政治部对申请享受照顾的全市人民警察子女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于5月25日前《重庆市人民警察子女高考照顾名册》和软盘报市招办。
4.公安局政治部将《重庆市人民警察子女高考照顾登记表》审查后,交考生报名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交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装入考生档案。
四、有关事项:
照顾对象子女所持证件原件是:
1.烈士子女持《革命烈士证明书》;
2.因公牺牲民警子女持《因公牺牲证明书》;
3.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持二等功及其以上荣誉称号奖证(荣誉证书);
4.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持《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伤(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