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委规定:民办助考机构不能冠名“学院”
2007年08月03日
来源:时上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从今年9月1日开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将不能再冠以“某某学院”,而应为“某某培训学校或中心”。北京市教委日前发布《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特别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作出特别说明。
按照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而不得称做“××学院”,名称前还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新规定还提高了民办教育机构注册资金的门槛。要求开办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另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舍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而且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王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