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称“学院”
2007年08月01日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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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9月1日开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起名时,将不能再叫“某某学院”,应为“某某培训学校或中心”。这项对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命名的规定,被明确写进了《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市教委昨日颁布的规定,对此类学校的申请设置条件有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申请设置的此类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规定要求办学地点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此类学校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记者刘昊)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市教委昨日颁布的规定,对此类学校的申请设置条件有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申请设置的此类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规定要求办学地点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此类学校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记者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