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006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2006年04月20日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规范、顺利地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不设分校,本科生全部在校内学习。
第三条:学校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我国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学校对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职能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以保证学校依法招生,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与就业情况等,制定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批复的事业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有关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录取过程中,对考生的报名资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及审核标准如下:
(1)下列人员作为不具有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者;
有违法犯罪行为。
(3)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标准: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且体检合格。我校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十二条:我校不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且每个专业都有多门采用英语或采用英、汉双语进行教学的课程。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学生毕业时,必须通过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要求加试口语,且成绩较好。
第十三条:我校录取时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但部分专业学生毕业后需要进行野外工作,考生在选择专业时应考虑毕业后的就业问题。
第十四条: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学校没有其它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或降低分数线投挡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定向生的录取按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在本校调档线上未完成计划时,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仍未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学校不因为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的录取原则是:
(1)我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不低于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院校分数线,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取考生档案。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将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数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完成招生计划时,不再提取其它志愿考生的档案;在第一志愿未完成计划时,按剩余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比照第一志愿的方法进行录取;仍未完成计划时,依照录取第二志愿的办法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 专业志愿的录取:根据考生的成绩与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在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2)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在录取过程中,未完成该地区招生计划时,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专业尽量满足考生志愿,但考生应服从专业调剂。如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收回计划。
第五章 入学后复查
第十八条:考生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单位签定接受培养定向就业招生学生(协议)保证书,注册前须与学校签定接受培养定向就业招生学生(协议)保证书,对无故与定向单位及学校拒签保证书已录取的学生(三方协议缺一不可),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第十一条对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生毕业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在校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同时对学习成绩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审批与标准
学校按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1.各招生专业学费标准:
(1)地质工程、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油气储运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英语专业,各专业5500元/生·学年;
(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土木工程、应用化学、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各专业5200元/生·学年;
(3)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类,各专业5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3.其它费用:
卧具费、体检费、书费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第八章 奖贷学金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同时设有多种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中心。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院校代码:11414
学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49
联系电话:010-89733245
咨询电话:010-89733245
声讯电话:010-89733079
E-mail:sydxzsb@ cup.edu.cn
网址:http://www.cup.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规范、顺利地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不设分校,本科生全部在校内学习。
第三条:学校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我国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学校对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职能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以保证学校依法招生,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与就业情况等,制定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批复的事业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有关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录取过程中,对考生的报名资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及审核标准如下:
(1)下列人员作为不具有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者;
有违法犯罪行为。
(3)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标准: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且体检合格。我校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十二条:我校不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且每个专业都有多门采用英语或采用英、汉双语进行教学的课程。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学生毕业时,必须通过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要求加试口语,且成绩较好。
第十三条:我校录取时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但部分专业学生毕业后需要进行野外工作,考生在选择专业时应考虑毕业后的就业问题。
第十四条: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学校没有其它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或降低分数线投挡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定向生的录取按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在本校调档线上未完成计划时,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仍未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学校不因为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的录取原则是:
(1)我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不低于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院校分数线,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取考生档案。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将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数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完成招生计划时,不再提取其它志愿考生的档案;在第一志愿未完成计划时,按剩余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比照第一志愿的方法进行录取;仍未完成计划时,依照录取第二志愿的办法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 专业志愿的录取:根据考生的成绩与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在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2)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在录取过程中,未完成该地区招生计划时,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专业尽量满足考生志愿,但考生应服从专业调剂。如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收回计划。
第五章 入学后复查
第十八条:考生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单位签定接受培养定向就业招生学生(协议)保证书,注册前须与学校签定接受培养定向就业招生学生(协议)保证书,对无故与定向单位及学校拒签保证书已录取的学生(三方协议缺一不可),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第十一条对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生毕业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在校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同时对学习成绩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审批与标准
学校按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1.各招生专业学费标准:
(1)地质工程、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油气储运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英语专业,各专业5500元/生·学年;
(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土木工程、应用化学、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各专业5200元/生·学年;
(3)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类,各专业5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3.其它费用:
卧具费、体检费、书费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第八章 奖贷学金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同时设有多种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中心。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院校代码:11414
学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49
联系电话:010-89733245
咨询电话:010-89733245
声讯电话:010-89733079
E-mail:sydxzsb@ cup.edu.cn
网址:http://www.cup.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