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04月19日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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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资格审查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2.对考生的在青报名录取条件严格执行“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11】42号”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动摇,做到和谐、有序。
3.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最终的考生资格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地、市招(考)办加强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把关并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进行核查。
4.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四个部门把关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把关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把关负责;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把关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把关负责。
5.要重点审查和处理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改变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都要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做严肃处理。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手续等材料不予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学)籍、假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要做严肃查处,涉及考生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档案材料不予退还。
6.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7.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8.享受加分投档录取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州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后才取得加分条件的,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能超过6月6日(高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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