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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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及时主动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该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高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包括常规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四十二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将其妥善安排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 在文史、理工类招生录取过程中,按照本一批分数线招生的文史、理工类专业,除了个别专业(包括公安类、司法类、军队类及招收国防生院校专业,航海类专业,政策规定的农林类等享受加分政策专业,以及护理专业)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后可最多降20分(含20分,下同)录取,其他专业生源不足时不再降分录取。本科二批的招生高校经征求志愿录取后,线上生源不足时,经批准,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该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下同),在征求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批高校在“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结束后,对生源不足的专业,经批准,公办高校可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民办高校可在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到低降分投档,在征求志愿投档中除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公办高职校外,其他高校生源不足的专业允许最多降80分投档录取。省属高校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生源不足时不再降分录取;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招收的本科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0%。
第四十四条 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各批次征求志愿时进行,只招少数民族考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允许降分: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含80分,下同);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四十五条 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之后、本一批之前进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按本一批招生的院校执行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本二批招生的院校执行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时,可最多降20分(含20分)录取。专项计划招生设1所院校和该校6个专业志愿,以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凡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且普通高考总成绩在文史、理工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含20分),可以填报按本一批或本二批分数线招生的院校和专业志愿;文史、理工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到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含20分),只能填报按本二批分数线招生的院校和专业志愿。
第四十六条 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的院校(专业),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
第四十七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拟录取的考生)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同时提供各批次录取的《录取考生花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考生名册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核实。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已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四十八条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教育考试院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五十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予以妥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招委会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须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一章 录取照顾政策
第五十二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政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五十三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照顾政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第五十四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照顾政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烈士子女;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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