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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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考生。
(4)在国家规定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个运动项目中,符合2014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条件,在应届毕业当年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专项测试,测试成绩达到省统一规定标准的考生。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82.父、母和考生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3.同时符合第80、81、8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
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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