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职业学院2007年普通大专招生章程
河池职业学院2007年普通大专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池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全名是河池职业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3522),是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河池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和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河池职业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我院2007年普通大专的招生计划数以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为准。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国家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各项工作规定。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男女比例:我校各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优先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根据考生特征成绩按分数级差确定录取专业的办法,同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无其他加试要求。
第十五条 我校对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经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四章 收费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书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各专业严格按广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语文教育和文秘两个专业的学费为3300元/学年,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物流管理四个专业的学费为3800/学年,其余专业为3500元/学年。
第五章 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计划内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河池职业学院普通大专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①寄发录取通知书;②通过电话咨询或校园网查询。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河池市新建西路2号
邮政邮编:547000
招生电话:0778—2112388
咨询电话:0778—2873530
学校网址: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