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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柳州市商业银行与我院签订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成立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协调、管理全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各系(部)要成立相应的学生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条 各系(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助学贷款工作,为此项工作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切实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助学贷款档案,严把助学贷款的审核关,积极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助学贷款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分别用于借款人向学院支付学费、住宿费和日常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为我院在校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过处分;
3.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综合素质考评良好以上;
5.诚实守信,无不诚信记录;承诺提供上学期间及毕业后还贷期间的个人相关情况;
6.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除学习、生活的必须品外,不应购买高档、奢侈的消费品;
7.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8.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或龙城借记卡。
第五条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根据学费、住宿费、柳州市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及受资助情况进行审定。其中师范专业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500元,其他专业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柳州市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人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复印件,见证人两名(老师或同学)的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复印件;
4.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其中申请人来自农村的,需提供其原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和县级民政(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来自城市的,需提供其原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和城区民政(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低保证);
5.申请柳州市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6.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贷款的申请
1.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次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系(部)提交贷款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2.由系(部)及学院对提出贷款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次审核,如符合要求,借款学生填写贷款资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扣款授权书等),并按规定时间交到所属系(部)。
3.经系(部)审核、签字、盖章后,统一交到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4.经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后进行公示,然后统一送交银行并附贷款学生的明细列表(合同号、专业、学号、姓名、存折号、身份证号、具体每期放款时间、总额)。
5.银行审批,通知学院,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受理、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毕业当年不能申请助学贷款。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
1.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由银行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人的个人帐户。
2.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银行可根据借款的实际情况采取借款人在校期间分次申请分次发放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的办法。
第九条 贷款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从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之日的下月1日开始;当借款人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
2.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
(1)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2)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
(3)对借款人不按毕业时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条 贷款期限和归还
1.借款人最迟在毕业后第二年开始还贷,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
2.借款人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借款人经与贷款银行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或龙城借记卡内,贷款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
4.借款人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等情况时,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5.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3)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4)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院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十一条 借款人的职责
1.保证及时向贷款银行及学院提供学习期间及今后就业工作单位的相关情况,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详细通信地址、通讯号码、邮政编码等。
2.变更住所、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通讯号码、邮政编码等事项,在变更后的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及学院。
3.在毕业前主动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将情况报告学院,经确认毕业生已跟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努力学习。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违约行为是指借款人按借款(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内,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两个季度且不与贷款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违约。
学院将借款人的个人资料、照片、就业信息、还款情况等进行微机采集、管理,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采集系统。
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布违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具体违约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72315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