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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0-07-18 12:12

奖学金设置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航海励志奖学金、专升本奖学金、优秀交流生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对家庭困难学生实行国家贴息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困难生资助办法

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浙交院〔2018〕21号)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学校设立困难补助基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给予各类困难补助。为规范做好补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困难补助基金的组成

1.学校资助专项经费;

2.国家下拨的经费(国家助学金等);

3.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三条  困难补助的种类

困难补助主要包括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助学金等。

第四条  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2.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

3.寝室内务情况良好,无整改项;

4.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或处于休学期间者(因服兵役或因病休学者除外);

2.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者;

5.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现象者。

有上述情况1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2、5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3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补助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困难补助办理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具体申请条件: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表》,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学生;

2.申请时间和金额: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按10个月予以发放,申请时间为3月至4月。每生每次补助额度为:特别困难学生300元/月,一般困难学生200元/月。同一学年内,如同时享受国家一档助学金和学校一等学费减免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3.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表》;

(2)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请理由、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认定资格和困难程度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3)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材料,根据认定的困难程度提出补助金额,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公示名单;

(5)财务处发放补助款。

4.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享受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上一学年/学期内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2)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且未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者;

(3)故意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存档。

(二)临时困难补助

1.具体申请条件:家庭突发重大经济变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或突发重大意外伤害,需较大医疗费用的,以及其他突发的未知原因导致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2.申请时间和金额:临时困难补助可根据学生家庭或本人突发情况进行即时申请。每生每次补助额度不超过6000元。特殊情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超出额度的,需提交学校批准。

3.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初审:辅导员调查核实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对其提出的申请理由、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3)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材料,根据困难程度提出补助建议金额,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公示名单;

(5)财务处发放补助款。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分院负责存档。

(三)捐赠助学金

1.学校积极联系社会力量,拓展社会助学的渠道,争取更多助学金,以帮助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捐赠助学金的名额和具体要求由资助方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国家助学金等

根据每年省教育厅下发文件的名额和奖励金额,按比例在各二级学院进行名额分配,具体要求在评选时另行通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浙交院〔2016〕4号文)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