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一. 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
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5000元。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奖励对象
奖励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5000元。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一. 国家助学金
(一)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
资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资助标准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年每生4300元。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年每生2300元。
(2)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二.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额度及年限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LPR5Y-0.3%)执行。
贷款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补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满足以下条件之—:
1 .孤残(失去双亲或具有残疾)的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4.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在获得其他资助后仍无法维持学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本学年被认定为贫困生但未获得其他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补助标准
每生每次200-1000元。
四.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困难助学补助办法
补助对象
1.学生本人因罹患重大疾病而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
2.学生本人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而无补助对象
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
3.学生因家庭突发事件等造成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
4.其他导致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
补助标准
每生1000-3000元。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补偿代偿对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补偿代偿金额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