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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5 14:49

奖学金设置

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机制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由国家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在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年,均可参加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学生奖学金评定是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汇金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评定的基础工作。

第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条件:

1. 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其基本评定条件为: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德优良,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纪律制度。

2) 专业思想巩固,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 关心集体,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文体、科技活动。

4) 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良好及以上等级。

2. 综合奖学金候选人必须在本学年德、智、体等方面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0%的同学中评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列的学生,智育分高者评奖优先)。

3学业奖学金候选人必须在本学年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10%的同学中评选。(学习成绩并列的学生,专业课成绩高者评奖优先)。

4. 综合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条  奖项设置

学生奖学金设综合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1. 综合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等奖学金:4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2%;

二等奖学金:2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6%;

三等奖学金:1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2%;

2. 学业奖学金金额和比例

学业等奖学金:4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4%;

第四条  评奖程序

1. 组织领导

1)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工作小组指导下,由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学生处审核。

2)各班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委、团支委和占全班学生数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实行轮换制,学生代表每学年轮换一次,学生干部根据自身职务变化而定。

2. 测评程序

1)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以后,由学生根据《扬州职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案》,进行自我测评打分。学生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两学期的平均成绩。

2) 在学生自我测评的基础上,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测评小组进行组织评分,核定出学生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院各班级按每个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提出入选名单(凡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空额应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经班级公示,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3)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公示后,由专人负责汇总、盖章,于新学年开学第三周报院学生处审核、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复议的,应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同意,由班级测评小组复评,并及时将结果通报当事人,同时报学生处和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五条  评奖资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受国家法纪制裁者。

2) 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者。

3) 有旷课、夜不归宿和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者。

4) 考试、考查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有不及格者。

5) 国家体能测试不达标者(体育免修者除外)。

6) 所在宿舍在宿舍检查得分原则上在75分以下者。

7) 无正当理由不交或拖欠学费者。

第六条  评奖考核

1. 校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 各学院应对工作认真的班级测评小组予以表扬,如因工作差错产生不良影响的应提出批评,并在所在班级说明情况。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视情形,测评小组成员将受到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扣分直至取消评奖资格的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24年版)

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促进教育公平是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资助,设立了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奖学金、学费补偿等5大类24个学生资助项目,在制度设计和执行力度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国家奖学金

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家励志奖学金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

助学金,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学生于每年9月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向高校提出申请,每学年评定一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2024年免除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并允许申请将当年到期本金延期1年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信用助学贷款。江苏主要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没有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或减免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赴苏北相关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将于服务期满36个月后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申请者需要在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进行资格申请,否则将自动失去资格)

学费减免

我省对在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大学生免除学费,资助标准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每学年省财政最高补助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超出部分由学校从提取的事业收入中列支。对省属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脱贫之日起五年过渡期内)减免学费,按实际缴纳学费确定,所需资金由高校从生均拨款、事业收入等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绿色通道

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综合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企业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退役学生立功授奖奖励、伙食补贴、减免学费等。

温馨提醒

申请国家资助的学生,需要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在线填写一张申请表,已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学生可以免申即享,但需要确认并补充相关信息。这张表,不用盖章或要求村委、街道开具证明,但需要个人承诺并签字,希望你诚实守信、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