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一)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面部、颈部、手部等常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及纹身,行走正常,无明显的内、外八字。
(2)身高要求:女生163—175cm;男生173—185cm。
(3)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C字表)女生不低于0.5,男生不低于0.7。
(4)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具有良好的听说读写能力,有外语基础。
(5)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心脏病、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6)无严重违纪行为和犯罪史。
(7)年龄不超过20周岁,即2003年7月1日以后出生。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宜报考该专业。
(二)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此两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宜报考该专业。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报考空中乘务、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类)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三)定向培养军士生专业,考生须为2023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和降分。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的投档录取规则,接收进档考生。注:在内蒙古普通类专业录取中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1)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以改革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为准。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若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相近专业中进行安排;对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3)同分排序规则: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考学校艺术(美术类)类专业的考生,学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投档办法;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专业类招生【电子信息类(包含专业: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一年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原则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报考我院的艺术(美术类)类考生,我院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投档办法;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
加分政策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和降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和降分。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新生一学期结束后,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申请。
其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历证书:学生完成高职(专科)学习任务后,符合毕业条件者,由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毕业证)。
第二十五条 助学保障:我院设立奖、助学金制度。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级奖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临时性资助。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七条 重要声明:我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我院各项招生信息内容及录取结果查询一切以教育考试院官网和学院官网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就读校区安排:【各专业就读校区,我院根据实际教学安排,有权利进行调整】
1、定向士官专业、学前教育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江津校区就读。
2、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飞行器数字化制造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数控技术专业一、二年级在江津校区就读,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3、软件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航空复合材料成型与加工技术专业一年级在江津校区就读,二、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4、广告艺术设计、园林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渝北校区就读。
5、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及其余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 系 人:邱老师
监督电话:023-67616556
二、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电话:023-67613088、 023-67607155(传真)
学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55号
邮编:400021
学院官网: http://www.cqepc.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