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1.浙江:提前招生批、第二段(普高生)、单独考试招生批(三校生)
2.江西:高职(专科)批;
3.福建:高职(高专)批(文史、理工);
4.江苏:文理科高职专科院校;
5.安徽:文理科高职(专科)批;
6.甘肃:高职(专科)批普通文理;
7.四川:专科批;
8.贵州:高职(专科)批;
9.云南:高职(专科)批;
10.湖北:高职(专科)批;
11.河南:高职高专普通批
12.山西:专科(高职)批
13.广西:高职(专科)批;
14.黑龙江:高职(专科)批;
15.广西:高职(专科)批;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我校招生面向普通类,艺术类考生需以普通高考成绩在普通类批次填报志愿和投档。
加分政策
我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转专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学生专业学习的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和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生自主理性选择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以学生为本,利于学生成长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适度调控,一般规定与个案处理相结合原则。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于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提出,一年级平级转。在第三学期始及其后时间提出申请的,不再允许转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提出转专业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原专业学习中表现良好,在此同时,转专业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挥专业所长的;
(二)非本人主观原因在原专业学习困难,同时又有显现的证据表明在其他专业学习中将会取得更为良好的成效的;
(三)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必须予以转专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受学院纪律处分,尚未撤销的;
(三)已经转过专业的;
(四)身体健康情况明显不适合于转入专业学习的;
(五)应予退学或正处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
(六)部、省招生或学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七)从外校转入的;
第四章 转专业的审核批准
第五条 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结束前两周开放学生转专业统一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学院审核后统一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六条 转入学院依据专业测评及教学资源情况,对转专业申请者进行审核(考核),确定拟转专业名单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七条 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的转专业学生应当公示,对于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学院应按规定再次审核并及时反馈。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为最终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初或二年级第一学期初即转入新专业的学习,相关班主任、专业教研室、分院应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九条 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在原专业继续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
第五章 学生转专业后的课程修读及缴费
第十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对应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和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对转入前该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近课程学分可直接转入并获得学分;
(二)其他课程学分可转入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
(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课程需按学校课程重修规定进行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修读并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发布以后,学院相关转专业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有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