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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5 15:36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学院全部招生专业均为艺术(美术)类专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只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具体原则如下:

1.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2.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1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比较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分数高者优先录取,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3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加分政策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