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关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5-09 14:18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考试院监督”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具体方式

1.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录取。

2.对实行学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对于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专业分数级差:无

第十六条  专业加试:无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我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学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根据《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转专业:

1. 学生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 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复学时,转入的年级原专业已不再招生的;

3. 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准转专业:

1. 已成功转过一次专业者(包括放弃者);

2. 跨生源类别转专业者(提前招生、普高、三校、艺术类只能在同一生源类别内转,三校生在同一生源类别内不得跨专业大类转专业);

3.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4. 转出和转入系资格审核不通过者;

5. 五年制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定向培养、订单培养者;

6. 已正式入学一年以上者;

7.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时间:

第一学期末前三周和第二学期末前三周为转专业申请时间,下一学期开学初为办理时间。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

1.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系;

2. 转出系要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对不同意转出者退还申请表,对同意转出者转出系统一将申请表送至转入系;

3. 转入系根据各系情况进行考核、预录取,将不同意转入申请表退回给转出系,将预录取名单报教务处终审;

4. 教务处汇总转专业名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院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学院未正式发文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仍须在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所在系管理;

5. 转专业名单公布后一周内,转出系及时告知学生,学生凭经批准的申请表到转入系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七条  第二学期末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转入系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原专业已修且合格的课程可以转入新专业;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可分别抵充公共选修课学分。转专业学生须完成转入专业毕业要求才能毕业。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后,学生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条 参军退役复学的学生在上级政策许可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转专业,但新专业必须从一年级开始就读。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