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高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高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评价合格;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在同年级专业前10%,综合素质测评85分以上;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或75分以上。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2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高职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院高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系具体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系组织评审,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接到款项后,将高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高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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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评价合格;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在同年级专业前20%,综合素质测评80分以上;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或70分以上。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8.认真履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具体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院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组织评审,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学生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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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院学风建设,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进一步规范学院校级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校级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中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00元,名额为本系参评总人数的1%;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00元,名额为本系参评总人数的2%;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0元,名额为本系参评总人数的3%;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1.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测评85分以上;
(2)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标准;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2.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测评80分以上;
(2)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标准;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3.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测评75分以上;
(2)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标准;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系具体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分配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校级奖学金申请表》。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系公示3个工作日,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获奖学生名单,将校级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校级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校级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实行秋季和春季两次进行发放。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评价合格;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参加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8.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生处每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组织评审,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资助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宁教学〔2019〕135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中、高职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同时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在系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全面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和审核把关工作。
第八条 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和指导下,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结合学生提供的材料和日常表现,认真开展评议工作,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及建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9月底完成,认定结果作为落实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工作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二条 具体认定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二)个人自愿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诚信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签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三)班级评议
1.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认定学生的相关材料,对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2.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现实表现,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报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
(四)各系审核
各系根据班级上报的初审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对班级认定不准确的学生,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分类建档管理,同时将本系审核确认的结果及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五)学院审批
学生处将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汇总研究,认定结果,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学生处将《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各项认定准备工作。
同时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向学院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十四条 每年3月份对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休学者;
(二)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困难认定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项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严格保密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