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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6 14:11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学校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专科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中,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构成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体育类专业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艺术类按专业成绩、语文、外语的成绩顺序依次比较,体育类按文化成绩、语文、外语的成绩顺序依次比较。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认同并全部执行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和分值。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          

为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个性和特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在原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形成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  各专业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报到人数的3%。申请转出的人数超出允许数时,按学生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统一安排在一年级第一学期进行,二年级以后(含二年级)不允许转专业,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者可适当延长。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学生休学创业后复学,根据其发展需要,可调整所学专业。  

6.在校生应征入伍后退役复学,根据其在部队的表现和个人志愿可转专业;  

7.休学期满复学或退伍复学时,因原专业停招、撤销等而致无相应专业年级复学者,由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安排调整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8.单招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单招专业,且转出人数不得超过转出专业当年招收报到人数的3%。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第一个学期没有提交转专业申请者;  

2.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  

3.艺体类和普通类学生不能互转;  

4.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5.所修课程有一门不及格者;   

6.休学、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期间者;  

7.退学或拟作退学处理者;  

8.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过处分者;  

9.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10.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各教学系部、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系(部)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成员不少于5 人的工作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在每年的11月份开始启动。11月底前,确需调整专业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位学生只能选择报转一个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的系(部),逾期不予受理。各系(部)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经教务处转给学生所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系(部)。  

第八条  12月底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转入专业所在系组织的选拔考试,由转入专业所在的系负责制定具体选拔方案,报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核(可采取笔试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依照考核成绩排名择优录取,然后报学校审批,并公示5天。  

第九条  获得考核资格的申请转专业学生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各系(部)组织的考核,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如有放弃转专业资格者,可在获得考核资格的名单内按考核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第四章 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十条  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到转入系(部)报到注册,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由教务处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未按期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名额不补,并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报到者,需提前向转入系(部)请假。已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被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  

第十一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按转入专业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在原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转入专业所在系(部)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认定和转换,未修课程要组织补修。其中:  

1.单门课程的学分数高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分数,可以相抵;  

2.单门课程的学分数低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分数,应当补修,符合申请免听条件的,可申请免听,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3.其余未转换学分数的课程可作为任选课程载入学生的成绩登记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西幼校〔2019〕144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其它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普通类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综、数学、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