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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22 13:31

奖学金设置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10月份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人民币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元。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指提出申请时的前一学年,下同)及提出申请时不得有未解除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定学年内,两学期的综合成绩排名均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综合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现任院、系、班学生干部工作积极者优先推荐)

(六)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团队项目中获奖次序应排名前三。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团队成果中贡献度应排名前三。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及提出申请时不得有未解除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四)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学习成绩优良,在评定学年内,两学期的综合成绩排名均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40%,且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综合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40%,但达到前6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也可以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现任院、系、班学生干部工作积极者优先推荐)

(七)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表现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团队项目中获奖次序应排名前三。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在团队成果中贡献度应排名前三。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是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根据各院系有资格参评的在校生人数进行推荐。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发布通知: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各院系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申报。

(三)开展评审工作:各评审工作小组对本院系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形成院系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建议获奖学生名单,上报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建议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定工作的整体规范性,拟定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四)公示: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

(五)形成评审报告: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六)材料上报:评审委员会按评审领导小组指示整理评审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至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选。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专项资金拨款到账后,学校一次性将奖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执行,专款专用,

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有效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分配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划拨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我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健全认定工作机制,相关认定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院系认定工作组”):各院系成立以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为主要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

(四)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代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室友或其他熟悉申请学生生活状况的同学)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将我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各院系通知学生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院系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具体运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一)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二)本办法第八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三)本办法第六条(七)至(八)类学生,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院系认定工作组确认认定名单及档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建档备案八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各院系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直接登录“福建助学APP”进行认定申请(学校、院系后期可导出学生申请认定表等相关认定材料)。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主要认定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综合评议。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计算排名差异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与评议得分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复核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按规定初步划分困难等级,初步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反馈至院系认定工作组处。

(六)院系认定工作组确认认定名单及档次。院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初步认定名单及档次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可在听取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进行适当微调,并将拟定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拟定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拟定名单及档次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八)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定期从“福建助学APP”系统中导出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院系。各院系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第十八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院系,并提出申请。各院系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对应的资助等级。

第十九条 各院系公示时,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对有异议的认定情况,应及时进行复核、回应,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