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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7 10:01

奖学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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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生资助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财〔201816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晋教财〔201999 号《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均可参加认定。所有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要全部纳入认定范围。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申请认定的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认定组织机构

学院组织成立院、系部、班级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1.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管理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2. 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主任为组长,系部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本系认定、评定等资助工作。

3 .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2名、普通学生代表2名、贫困学生代表3名为成员的班级评审小组,负责认定、评定等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依据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或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情况。

3.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六、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突发性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殊困难学生: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或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情况。

(二)突发性困难学生:

突发性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注: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残疾等级属于三、四级)属于一般困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父母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

2.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3.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4. 家庭拥有小轿车、装修豪华的楼房;

5. 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等证明者;

6. 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缺乏诚信者;

7. 生活不俭朴,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铺张奢侈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 提前告知

每学年由学生管理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学院和系部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事项。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开学后,学生管理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系下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电子版),同时向学生宣传相关资助政策。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个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向本班级辅导员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件如残疾证等只收复印件,原件退还学生,避免丢失给学生家庭造成不便)包括:

(1) 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或相关的精准资助帮扶卡等;

(2) 残疾证明。若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出具残疾证;

(3) 病历证明。若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患者的,出具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病历等;

(4) 孤儿证明;

(5) 特困救助供养证明;

(6) 烈士子女证明。烈士子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7) 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受灾证明;

(8) 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当年有效的低保证件;

(9) 其它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材料。

3. 学校认定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报学生管理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学生管理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部学生名单,提出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4. 结果公示

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5. 建档备案

学生管理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院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1115日前结束。

八、工作要求

1. 各系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系部要健全机构、规范认定程序;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开展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严格按照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2.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相关的资助项目。各辅导员要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解决学生的疑问和面临的困难。

3.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4. 工作过程中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5. 学生管理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部报送的有关资料和认定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