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考生,在预录取分数线以上,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投档分数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校承认各省艺术类统考成绩,考生在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相应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执行生源省份规定。综合成绩相同时排序,若生源省份有规定执行生源省份规定,若生源省份没有规定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排队录取。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和降分政策,按照投档分数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对招收的各层次、各专业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校承认各省艺术类统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以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和降分的规定,在志愿不能满足我校招生计划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可降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