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1-06-22 19:23
录取批次的安排
我院在湖北省的录取批次为第四批高职(专科)批次;其它各省的录取批次依照各省的划定。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凡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考及湖北省艺术类专业(非美术类及美术类)联考成绩合格的艺术类考生,均可报考我院,我院按照文化成绩×40%+联考成绩×60%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按鄂招委〔2011〕3号文件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按鄂招委〔2011〕3号文件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原则上均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新生入学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依据我院转专业的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
其它
1、实行“学院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管理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考生志愿,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进行体检复查。
3、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和分数级差,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所有专业无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地区及以上级别三好学生和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予以认可。
5、原则上均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同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实行专业调剂。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入学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根据个人申请适当调整专业,不另收费。
6、凡填报我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