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加分政策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
为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我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择优录取;
(三)学生本人自愿,转出、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 1 次专业,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二条 申请范围
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规违纪及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所学课程期末总评成绩均合格;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因身体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原所修专业已不再招生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申请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普通类之间互转者;
(二)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三)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本协同育人、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
(四)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五)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六)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七)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八)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大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十一月的第 1 周各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各专业可接收学生人数;
(二)教务处审核后公布各二级学院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
(三)大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十一月第 3 周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四)各二级学院接收本学院转出学生申请同时进行审核,并于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将审核批准参加转入二级学院考核的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送教务处汇总;
(五)教务处汇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后转发到拟转入二级学院;
(六)教务处发布转专业考试考核通知;
(七)各相关二级学院组织考试考核面试工作;
(八)接收二级学院确定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
(九)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考核结果进行审查;
(十)学校教学委员会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审查;
(十一)校长办公会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议;
(十二)学校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十三)公示结束后,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十四)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后,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教务系统及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报名人数大于可接收转专业人数的专业由接收二级学院组织考试,考试科目 2-3 门,根据总分高低按不超过1:1.5 比例确定进入面试名单;
(二)报名人数小于可接收转入人数的专业由转入二级学院确定考核方式;
(三)面试评委 5 名,其中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领导不超过 2 名,面试过程中评委重点对拟转入学生就读拟转入专业的潜能进行考查。
第六条 成绩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须修读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转专业前未修转入专业所开课程的均须补修。
(二)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已获学分的,如果相应课程内容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则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内容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补修, 具体由教务处审定。
(三)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已获学分的,若课程内容、学时、学分与转入专业课程不一致的,可认定为素质拓展课学分;
(四)各学院教务员按学生转专业最终结果,依据以上规定,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为学生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第七条 纪律要求
(一)严格规范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二)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转专业规定;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转专业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转专业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礼品等;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与转专业挂钩的任何费用;
(七)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泄露与试题及面试内容相关信息。
(八)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报学校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汕尾院发〔2017〕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