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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05-04-20 09:13

录取批次的安排

我院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我院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

加分政策

我院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招办有关加分政策的文件。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我院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的相关文件。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院执行各省招生部门的相关规定。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报省高教厅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教育厅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相同者,其所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不予承认,所缺课程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来补修齐,并取得学分方可毕业,补修课程按重修课程标准收取费用。

5.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在第二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6.学生要求转学到国外(境外)学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校长批准。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者;

4.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其它

1、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公开信息、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2、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档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学生。3、个别专业的选考科目在指定选考科目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放开。4、专业分配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5、外语考试须为英语语种。  6、其它原则按省招生办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