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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5-28 11:12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一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四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分档时,根据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高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录取额满,再逐一查看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七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参考“录取批次的安排”。

加分政策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按照应届生录取规则录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专长的(应提交其专长的相 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或者有发明、创 造或科研成果等)。 

(二)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 

(四)学校进行教学改革(如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 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专业调整等) 所涉及的学生。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学校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学生。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学生。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以及已进入第 二学期的学生。

(五)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包括欠费者不能转专业、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者不能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不能与非 艺术类专业互转专业、文理科之间不得互转专业(特殊情况除 外)、学制不同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专业(特殊情况除外)等。

第四条 在满足第二条和第三条后,根据学校的专业类型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当年与其同一招生批次内招生的专业,不能跨批次申请,转入专业根据不同招生批次的转入名额单列。

(二)满足条件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参加考试者不予转专业。

(三)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以在当年开放转专业和名额范围内,不受成绩限制,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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