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26 20:25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区、市)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工作体制。
第十六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学校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其他省(区、市)按照理工类(理科)、文史类(文科)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考生位次排序规则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志愿遵循“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投档分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若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最后进行处理,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安排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专业志愿录取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进行。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志愿录取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九条 录取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校后,中外合作学办专业公共外语为俄语,其他专业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考生位次排序规则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按学院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