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7年05月02日 来源:湖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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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招生计划

31.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计划编制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32.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在与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后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3.高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投档前到位。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后,高校增加计划一律重新公开征集志愿。

34.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省招生。

35.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36.录取期间,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及时向省招办增补自主选拔录取、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高职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所需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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