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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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录取照顾政策
今年,我区执行下述录取照顾政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称号者;
⑵应届高中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突出,并获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
⑶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
⑷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
⑸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
⑹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及行政区划调整后部分乡(镇)和原陶乐县(以下简称“山区”)的汉族;
⑺川区(不含“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
⑻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⑼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⑴川区回族;
⑵“山区”的少数民族(不含回族);
⑶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时,不加此项照顾分);
⑷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须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军人烈士子女须出具宁夏军区政治部证明)。
4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干部或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三好学生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42、教师子女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教师身份以教师资格证为准)。
4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简称‘区级体优’)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区内普通高校非体育类专业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4、“山区”的回族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3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45、符合39条至43条规定中两项(含)以上照顾政策(不含少数民族和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不累计加分。
“山区”回族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的最高分值为30分,其他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的最高分值为20分。
4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7、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教师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教师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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