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考试说明

2010年11月12日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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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试的性质和目的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是全国普通高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科学、严谨的考试方法和手段,以达到对考生专业水平及素质进行客观、准确评定的目的,以利于各高校根据本校艺术专业的培养要求,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音乐类各专业新生,更好地培养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艺术人才。因此,考试科目设置要求具备相关专业选录人才的共性,试题难易程度适中,并利于成绩评定。

  二、考察要求

  通过考试来考察考生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考察考生掌握音乐理论基础知识的情况。

  三、考试科目

  1.基本乐科:视唱(面试)、练耳和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笔试)三项均考,基本乐科满分为130分。

  2.主试科目:声乐或器乐,只需任选一项。如选考两项,则得分高的项目为主试科目,另一项自动降为加试科目。主试科目满分为260分。

  3.加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要求加试科目必须与主试科目不同),满分为20分。

  基本乐科和主试科目必考,加试科目可由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考。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10分。

  四、考试内容和形式

  (一)声乐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试目的

  声乐是考生的主考科目或加试科目之一,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音乐表现等。

  2.考试内容

  考生在考前必须自报三首歌曲,考试时由考生自选一首作为主唱考试曲目,计算机考试系统随机抽取另一首作为加唱考试曲目。两首歌曲演唱时间总体不超过5分钟。

  3.考试要求

  (1)声带无毛病,能够运用良好的发声方法进行演唱。

  (2)用较准确的语音(普通话、方言、外国语言)演唱。

  (3)歌剧咏叹调须用原调演唱。

  (4)可自带伴奏或自弹自唱,不得用音像制品伴奏。如需考场伴奏,考生须提供乐谱。

  4.考试形式

  面试,钢琴伴奏现场演唱。

  (二)器乐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试目的

  器乐是考生的主考科目或加试科目之一。通过考试考察考生的演奏水平。

  2.考试内容

  (1)乐器种类:中外各类乐器。

  (2)考生在考前必须自报两首乐曲,考试时由考生自选一首作为主奏考试曲目,另一首作为加奏考试曲目。两首乐曲演奏时间总体不超过8分钟。

  3.考试要求

  (1)演奏流畅、准确。无不良演奏习惯及明显失误。

  (2)能感悟音乐作品,准确把握音乐风格。

  4.考试形式

  面试,现场演奏(可自带伴奏,但不得用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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