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确立“立足西双版纳、面向东南亚、辐射省内外”的办学定位,秉承“励志、厚德、强能、精业”的校训,实施“团结建校、质量立校、特色活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六大发展战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推进“双高”建设,实行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模式,发挥独特区位优势,走特色办学之路,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省、州发展战略,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国标代码:12826

第五条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仑镇大学城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高等专科职业教育

第七条  办学性质: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办学资格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高职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各招生省份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审议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及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招生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分管招生工作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科)和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科),负责招生录取和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在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  招生考试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的招生计划及专业均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专业介绍请通过我校官方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xsbnzy.cn)。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办法: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区、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录取时间按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院(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批次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云南省统一组织的“三校生”考试。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我院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七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服从调剂者,调剂到相关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挡分数(即专业分相同),则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傣医学、中药学、药学等5个专业不招收色盲症者、色弱者、肢残者;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女生身高要求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要求170cm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退档原则:分数最低者先退。

第二十三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名单可在云南招考频道上(http://www.ynzs.cn)查询。

第二十四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入学

第二十五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教务处、招生考试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两周之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5000元/年/生。具体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云计收费〔2001〕79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学助困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成绩优异者可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以资助育人为主体,以国家助学贷款为渠道,以勤工助学为手段,以奖学金为激励,以助学金为保障,以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为补充的资助育人体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原有的招生章程、简章与本章程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93号

 

邮政编码:666100

咨询电话:0691-2122932;2141371;8983035

监督电话:0691-2120191;8983029

学校网址:http://www.xsbnzy.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