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学校全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
第三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咸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院位于国家级新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占地1306亩,总建筑面积40.4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9.5亿元,教学仪器设备值1.5亿元。学院共有教学院13个,全日制在校学生20000多名,开设有医学、机械、电子信息、汽车、建筑、化工、财经、师范、农林等大类50多个高职专业,拥有国家高水平专业群1个,省级高水平专业群5个。学院秉承厚德强能、育人惠民的校训,精讲多练、言传身教的教风,勤学苦练、砺志成才的学风,坚持学生为本、质量立院、全面发展、优质就业的办学思想,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综合实力越来越强,办学成绩显著。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八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录取分数线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录取原则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办法公开。全面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党政统一领导,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策划实施,保证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院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学院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依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序。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院结合考生志愿填报情况,按照考生分数情况依次调剂到相近专业录取;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学院有权作退档处理。
体育类专业在考生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陕西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对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二条 学院对男女生招收比例没有限制,各专业均无需另外加试。
第十三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奖、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费补偿(代偿)、学费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实行电子注册,依据学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高职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可获得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网上统一电子注册,可网上查询)。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
邮政编码:712000
联系电话:029-33681888 33681999
传 真:029-33680001
学院网址:http://www.xypi.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