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招生代码:C522)。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石牌岭轻校路5号(邮政编码:43007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技能高考生)。

(二)参加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三)参加“3+2”中高职分段制转段考核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组织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等。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普通高考考生(含艺术类)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中职类技能高考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统一组织的技能高考。

中职类单独招生考试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3+2”中高职转段制考生须参加转段考核。考核方案由学校与联办中职学校共同制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其相关投档规定,按“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原则接收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若同批次同科类出现同分情况,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分数较高者。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学校无任何自主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至其它志愿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选择遵循考生意愿,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学校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按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生退伍后2年内,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7-87866040、87871803、87156316

学校主页: www.hbliti.edu.cn

招生信息网: zs.hbliti.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