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省属代码:C563),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206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对取得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专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第四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和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
第五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报考及录取
第十条 报考条件: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报名条件,且身心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无文身,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批准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符合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批准投档,学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不加试。
第十三条 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同意将司法警察学本科专业和司法警务专科专业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范围的复函》文件精神,2024年学校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司法警务等6个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湖北省公安司法类专科提前批录取,按男女生计划分开投档,女生投档比例不超过提前批总计划数的10%。录取条件具体见学校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校摄影摄像技术专业在艺术专科批录取,按照生源计划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文化及美术统考折算成绩,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录取专业尊重考生志愿,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同批次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以及不符合《章程》第十条报考条件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及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造假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司法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分年度缴纳。
第五章 奖励及助学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多种类型的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可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第六章 咨询与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咨询方式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3214207;027-83254957
学校网址:http://www.whpa.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hpa.cn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206号
邮政编码:43004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没有任何派出机构和招生代理,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