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200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基本情况
学院名称:青岛滨海学院
学院代码:10868
学院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邮政编码:266555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学院类型: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办学性质:民办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等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青岛滨海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公平、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六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七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第九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院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我院《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录取时执行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报考艺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我院或其他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测试合格证,录取时执行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
第十一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
第十三条 英语、学前教育、影视动画、国际贸易、国际商务、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限英语语种;俄语专业限英语或者俄语语种;其它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除英语以外的其它外语类专业、国际贸易、报关与国际货运、国际商务、会计(涉外方向)、学前教育、影视动画等专业。
第十五条 旅游与酒店管理、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无传染性疾病及病毒携带。
第十六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其中,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调剂志愿男生。
第十七条 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我院网站查询等。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顺利完成,我院将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对已填报了我院志愿,又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通过电话方式与考生或家长联系,征询考生本人或家庭意见。经确认,对以下情况的考生予以退档。
1、 本科考生未按学院要求到指定地点预报到者;
2、 考生或家长表示不来上学者;
3、 考生电子档案中所留电话为空号或停机者;
4、 其它非我院原因联系不上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学院录取,应按时到院报到。无故不报到者,学院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考生的责任。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经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学费标准:本科普通类专业:8800元/年;本科艺术类专业:10000元/年;专科普通类专业:6600元-6900元/年;专科对外合作专业:8800元/年;专科艺术类专业:7600元/年。学院住宿费标准:700元-1200元/年(8-5人间,含取暖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进入基础部学习,在基础部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可重新选择专业。
第二十六条 我院学生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山东省教育厅已经批准,正在落实中)外,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院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打工,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学院予以保留学籍。同时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第二十七条 我院经教育部同意,2007年在全国11个省、自治区列有本科、专科(高职)统招计划,请有意报考我院的考生仔细查阅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填报我院志愿。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6728687,86729038,86728972,86729032,86728748-8999/8148/8072
传 真:0532-86728555,86728000
电子信箱:zs@*** 网址:www.***,www.qdbhu.edu.cn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