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