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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答记者问

2016年03月02日   来源:教育部

深化改革 规范管理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答记者问

今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申请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的考核。试点高校要合理确定考核内容,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自主招生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专访。

1.请简要介绍这次自主招生改革的背景。

答:自主招生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也就是所谓的“偏才怪才”,是对现行统一高考招生按分数录取的一种补充。2003年开始启动试点,目前试点高校共有90所,招生人数约占试点高校招生总数的5%,2014年选拔录取了2.3万人。总的看,这项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据高校调查,经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进入高校后在学业、科研、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潜力普遍比较突出。但自主招生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高校自主招生定位不明确,热衷于“掐尖”、“抢生源”;部分高校以联盟形式在高考前组织大规模文化考试,被社会称为“小高考”,增加了考生负担,影响了中学正常教学秩序;个别高校招生程序不够完善,过程不够公开透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的工作部署,教育部成立了由部领导和考指委专家组成的双组长制自主招生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在对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情况全面系统摸底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吸纳媒体、网民、考生和家长的意见建议,广泛征求31个省(区、市)教育厅(教委)、90所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以及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充分论证、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形成了《试点工作意见》,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由教育部印发。

2.请简要介绍这次自主招生改革的总体考虑。

答:自主招生是完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选拔特殊人才的积极探索。根据《实施意见》要求,这次自主招生改革的总体考虑有四点。一是系统设计整体推进。对自主招生改革的试点定位、招生规模和发展节奏等宏观政策进行统筹考虑;对申请、考核、录取、公示、监督等具体环节进行系统设计和完善,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相互衔接、协调配合。二是科学选才促进公平。深化考核内容和形式改革,深入探索特殊人才选拔规律,促进高校科学选才。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自主招生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三是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是这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周密论证,精心设计流程,将自主招生考核调整到高考结束后至成绩公布前(6月10日-6月22日)约两周内完成,既可以有效解决影响中学教学秩序等问题,又不推迟现行高考录取进程。四是全面实施一步到位。综合考虑改革的可行性和社会期待,拟加快改革步伐,2015年自主招生各项改革措施全面实施,2015年自主招生考核时间调整至高考后进行,所有试点高校一步到位。

3.请简要介绍这次自主招生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主要有六方面内容。一是完善申请报名和审核程序,重点确保考生的机会公平。报名由考生提出申请,有关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推荐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试点高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合理确定考生名单,向中西部、农村地区适当倾斜。二是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重点提高高校人才选拔水平。充分发挥学科专家作用,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简便的考核方式,重点考查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三是规范录取程序和要求,重点体现规则公平和结果公正。试点高校集体研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严格审查考生投档资格。入选考生高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同批次录取分数线,特别优异的考生可破格录取。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现阶段不扩大试点高校范围和招生比例。四是高校考核安排在高考后进行,明确主要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五是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健全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六是严厉查处违规行为,明确自主招生十一条工作禁令,建立申诉和举报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规的有关单位、个人及相关责任人。

4.请简要介绍改革后自主招生的工作流程。

答:2月底前,试点高校发布年度自主招生简章。3月底前,考生完成报名申请。4月底前,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审核,确定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6月7日、8日,考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6月10日至22日,高校完成考核,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高考成绩后,组织本省(区、市)有关考生单独填报自主招生志愿,原则上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完成自主招生录取并进行公示。工作流程图如下:

5.如何完善申请报名和高校审核程序?

答:《试点工作意见》要求试点高校明晰试点定位,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试点工作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校年度自主招生简章,明确申请报名条件、审核办法、考核时间等内容,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考生根据试点高校自主招生简章中报考条件,结合自身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情况,向试点高校提出申请。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为保证考生机会公平,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等写实性材料。为保证考生材料真实可信,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接受所有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试点高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合理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单,在本校、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上,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申请考生适当倾斜。

6.如何完善高校考核工作?

答:《试点工作意见》要求试点高校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查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考核由试点高校单独组织,不得采用联考方式,不组织专门培训。高校考核要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简便、规范的考核方式。如需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考核过程须全程录像,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由抽签随机确定,防止暗箱操作。对偏远、贫困地区考生,积极探索选派专家到当地开展考核、实行网络远程视频面试等方式,为考生顺利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和帮助。往年部分高校组成的北约、华约、卓越等笔试联盟将全部取消。

对于向多所高校申请报名并通过高校审核的考生,在考试时间安排允许的情况下,可参加多所高校的考核。为避免考核负担过重,建议考生理性选择确定参加考核的高校。

7.为什么高校考核安排在高考后、出分前?

答:主要考虑有三点,一是有利于选拔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出分后,高校如果根据高考成绩设定门槛,部分有学科特长但高考成绩稍低的学生可能被挡在门槛之外。二是有利于维护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高考出分后,部分考生家长追求自主招生“优惠分值”目的性增强,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利害性加大,防范营私舞弊和权力寻租风险的压力增加。三是有利于保证现行高考录取进程不受影响。如高考出分后开始自主招生,须将全国各省整体录取开始工作时间推迟2周左右,会增加全国考生录取等待时间。为确保有关工作环节顺利衔接,《试点工作意见》要求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要为试点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确保试点高校及时完成考核工作。

8.如何规范自主招生录取程序和要求?

答:《试点工作意见》要求试点高校根据学校自主招生简章,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专业及优惠分值。要在各省高考成绩公布前(最晚6月22日前)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入选考生高考总分原则上不应低于考生所在省(区、市)有关高校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有关考生单独填报自主招生志愿,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校优惠分值严格审查考生投档资格。对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考生,经向社会公示后,由试点高校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破格录取申请,经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核准后录取。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现阶段不扩大试点高校范围和招生比例。

9.如何加强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公示?

答:《试点工作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教育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和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实行自主招生信息“十公开”,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录取优惠分值等十项。

10.如何查处各类自主招生违规行为?

答:《试点工作意见》提出“十一条”自主招生工作禁令。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试点高校范围或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试点工作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机构和学校建立申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有关单位、个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试点高校动态管理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