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07年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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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司函〔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外交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四川外语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
现就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非英语)专业(以下均简称‘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同意北京大学等18所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2007年继续进行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单独招生试点,其中招收北京市生源应按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同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部分外国语专业2007年在参加全国统考的生源范围内进行提前批次录取试点。
二、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试点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各项要求,加强对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命题、考试,在中学推荐、录取选拔等重点环节加强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拟录取的学生名单须在有关高等学校、生源所在中学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
三、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人数纳入经国家核定的招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对象应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四、试点高等学校应提前向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中学寄送本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办法等);在校外设点组织考试应征得当地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并在其协助下做好相关工作。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加强对有关试点高等学校招生宣传、考试组织和录取工作的监督。
五、试点高等学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教学司〔2005〕13号)有关信息管理及数据库报送格式(见教学司〔2005〕13号文件附件四)要求,于5月30日之前向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送考生报名、考试及录取情况(考生号由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编制);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须于6月30日前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试点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试点高等学校。试点高等学校根据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六、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公示及申诉渠道。考生可通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七、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试点高等学校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招生工作,坚决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和招生工作规定的高等学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违规工作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