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01月05日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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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以下简称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平,规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置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并经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按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准予进行招生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提到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为国家统一招生考试。

  第四条 各招生院校参照本细则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完善的招生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应在各招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院校主要领导担任。招生领导小组副组长,由院校主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招生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有关院(系)、场馆、保卫、后勤等与招生工作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组织、协调、监督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体育、文化考试领导小组、评卷领导小组及招生录取领导小组。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应设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负责完成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日常工作。

  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办法。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四)招生科学研究工作。

  (五)组织考生报名、采集考生信息、制作电子档案、资格审查、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准考证发放工作。

  (六)聘请并培训体育专项考试考评员和文化考试监考人员、评卷人员。

  (七)组织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并负责评卷、录取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拟录取考生成绩库、录取库、诚信记录库、录取新生名册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九)录取新生名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十)录取新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十一)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二)招生工作总结、数据统计及新生考务档案的归档。

  第九条 监察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

  监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招生规则及程序的现象,维护学校招生正常工作秩序。

  (二)参与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体育考试定点监察员的选派与工作安排。

  (四)接待和受理有关招生的信访,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五)调查、核实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体育专项考试领导小组由主考、副主考及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主考由院校主管领导担任,副主考由院校有关领导担任。

  体育专项考试组织机构由考务组、考评组、录入组、摄像组、场地组、保卫组、医务组及监察组组成,在体育专项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务组成员由院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考试全过程的工作。

  (二)考评组成员主要由院校聘请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据体育考评标准和细则,完成体育专项考评工作。

  (三)记录组、录入组成员主要由院校聘请相关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体育专项考试成绩的记录和录入。

  (四)摄像组成员主要由院校聘请专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体育考场专项测试全程进行录像。

  (五)场地组成员主要由院校场地器材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布置准备体育专项考试场地和器材,确保考试场地器材符合考试要求。

  (六)保卫组成员主要由院校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维持考场秩序、保护考生及考务人员安全。

  (七)医务组成员主要由院校医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的各类伤病进行处理。

  (八)监察组成员主要由招生院校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考评人员是否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工作的规范性、纪律性,并现场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信访接待等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考试领导小组由主考、副主考和各组成员组成。其中主考由院校主管领导担任;副主考由院校有关校领导担任。

  文化考试组织机构由考务组、监考组、录入组、试卷保管组、保卫组、医务组及监察组组成,在文化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务组成员由院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考试全过程的工作。

  (二)监考组成员主要由院校教师和干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文化考试监考工作。

  (三)录入组成员主要由院校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文化考试成绩的录入。

  (四)试卷保管组成员主要由纪检监察和招生办公室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收领、发放、收回、密封、保存试卷等工作。

  (五)保卫组成员主要由院校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维持考场秩序,保护考生、考务人员及监考人员安全,保证试卷安全。

  (六)医务组成员主要由院校医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的各类伤病进行处理。

  (七)监察组成员主要由院校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考务人员是否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与招办共同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

  第十二条 文化考试阅卷领导小组组长由院校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招生办公室人员、各评卷组组长组成。

  评卷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在评卷工作中起领导、监督作用,具体负责协调和处理评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评卷人员工作任务,维护评卷纪律;评卷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组任务和要求,认真完成评卷任务。

  第十三条 录取领导小组组长由院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院校主管领导、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校当年招生计划及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总体水平,确定录取原则。

  (二)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录取考生。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生录取的常务工作。

  第三章 报名

  第十四条 报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具备国家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三)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招生院校有关规定;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2周岁,具备国家一级运动员(含)或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第十五条 招生院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报名时间,原则上冬季项目报名工作于1月31日前结束;其它项目报名工作于3月31日前结束。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获取高考报名号。

  第十七条 报名材料

  (一)报名表;

  (二)体检表;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四)考试资格审查表;

  (五)学历证明;

  (六)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七)高考考生号。

  第十八条 报名资格审查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招生院校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本校网站上公布;考生报考材料不全或报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均没有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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