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01月05日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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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评卷

  第五十三条 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

  (四)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进行分析,对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格掌握评分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评卷工作,做到不宽不严,始终如一,不得另立标准。

  (二)严守纪律,保守机密。答案和评分标准,只限在阅卷场所使用,不得携带或传抄出阅卷场所,评卷情况不准外传。

  (三)在规定地点评卷,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室,不得私自进入试卷保管室,不准查询考生的考分。

  (四)评卷一律使用红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只在卷面上划写评卷统一标记和分数,严禁涂改,评后要签名或盖章。

  (五)评卷中不准揭封。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交组长送试卷保管组处理。

  (六)试卷由试卷保管组统一分发,不得自行挑选,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要爱护试卷,做到完整无损。

  (七)做好复查工作,每题都要确定专人担任复查工作,复查人对该题负最后评定责任。复查人如有不同意见,应与评卷人员协商解决,如意见还不能统一,应请示本学科领导核定。每本试卷查完后,要在封面上签名或盖章。

  (八)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吸烟。

  (九)对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评卷工作要求

  (一)制订严格的评卷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二)培训评卷工作人员。

  (三)评卷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准携带其他笔、橡皮等进入评卷场所,评卷组须配有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

  (四)评卷人员在评卷过程中应按规定签署姓名。

  (五)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六)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计算每科总分时可作四舍五入处理。

  (七)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全面复核。

  (八)评卷人员、复查人员及积分复核员均应签字负责。

  (九)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答卷等)先评分,同时填写《答卷异常情况登记表》,报评卷领导小组裁定。

  第五十六条 成绩登录核分校对管理办法

  (一)成绩录入、核分、校对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录入成绩须指定专人负责。

  (二)成绩录入结束后,将打印纸质成绩单与原始成绩进行校对。

  (三)校对结束后,原始成绩须送回成绩保管组保管。

  第五章 录取

  第五十七条 录取程序

  (一)成立录取领导小组。

  (二)划定文化课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确定录取原则。

  (三)按照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名单。

  (四)准备备案材料。

  (五)备案材料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六)将录取新生名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第五十八条 录取原则

  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

  招生院校要将备案后的新生名单,及时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备案

  第六十条 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材料

  (一)招生工作总结;

  (二)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录取情况统计表;

  (三)录取原则;

  (四)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名册(须加盖学校公章);

  (五)教育部门批复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复印件;

  (六)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七)一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按照考生录取名册依次排列)。

  第六十一条 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材料

  (一)拟录取考生成绩库;

  (二)拟录取考生录取库;

  (三)拟录取新生名册;

  (四)备案函;

  (五)本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章程;

  (六)本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原则。

  第七章 违规处理及申诉

  第六十二条 考生在报名、考试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

  第六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报名、考试组织管理、评卷、试卷保管、录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

  第六十四条 招生院校在招生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考生申诉情况的处理。考生对考试成绩和执考人员的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报考学校监察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考生的申诉,监察办公室与招生办公室共同调查、审理;对重大问题的申诉,监察办公室与招生办公室共同研究处理,并将情况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和教育部当年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优秀运动员可申请免试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具体免试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详见招生院校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第六十七条 对在体育专项考试中服用兴奋剂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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