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011年04月21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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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生对象

  符合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办理我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三校生”考试)报名手续的考生。

  未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可于4月29日前在户籍所在县(区)招考办办理补报手续。

  五、招生方案

  试点院校单独招生方案,由试点院校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办学特色和专业类型自行研究确定,并于4月22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公布实施,且不得擅自更改。

  六、报名、考核工作步骤

  (一)报名

  1、报名时间:4月23-29日,逾期不再办理。

  2、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形式。

  网上报名实行招生院校独立网上报名的方式。各院校在学校网站公布本校的报名办法,考生登陆院校网站(九江职业技术学院:www.jvtc.jx.cn;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www.jxxdxy.com);江西财经职业学院:www.jxvc.jx.cn;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www.jxyyxy.com;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www.jxjtxy.com)查询并进行报名。报名时,考生必须准确地填写姓名、普通高考考生号、身份证号、专业志愿及院校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其中一所院校。

  (二)资格审核

  1、审核时间:4月29-30日。

  2、审核办法:试点院校负责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初审。然后将初审通过的报名考生信息(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等)按DBF文件格式进行汇总,于5月1日报省教育考试院进行信息比对审核。

  3、公布通过审核考生名单:已报名考生于5月3-5日登陆报考院校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以参加试点院校组织的文化考试和综合技能测试。

  4、考生报名现场确认、缴费、看考场:拟参加试点院校文化考试和综合技能测试的考生于5月6-7日到报考院校确认、缴费和查看考场。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和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现场确认及考场地址。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九江市十里大道1188号);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南昌市紫阳大道338号);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九江市青年路96号);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赣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校园区文峰路9号);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397号)。

  (三)考核

  2011年试点工作遵循院校自主、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以选拔适合高职教育、适合高职专业学习的考生为改革目标。采取结合“文化考试+综合技能测试”的考核方式。

  1、考核时间:5月8日。

  2、考核地点:由试点院校确定并于考生报名确认时通知考生。

  3、考核内容:试点院校自主组织建立考核专家信息库,由专家根据各单独招生专业特点设计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应该包括文化考试和综合技能测试。其中,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涉及外语类专业试点院校将组织外语水平加试。综合技能测试由试点院校根据招生专业、考生类别等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七、录取

  (一)录取原则。试点院校根据考生成绩自行划定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和综合技能测试要求,按各专业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二)优惠政策。考生录取优惠政策执行《江西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优惠加分相关政策。

  (三)录取步骤。

  1、5月12日,试点院校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2、5月13日起,试点院校分别在学校网站进行网上公示。

  3、被试点院校拟录取考生须于院校公布的确认录取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学校办理录取确认手续。逾期不确认者,视为放弃录取。

  4、5月19日,试点院校持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拟录取库到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录取手续。

  5、5月21日,试点院校分别在院校网站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并同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四)录取说明

  1、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

  2、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八、工作纪律

  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措施,尤其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务考场管理,试点工作全过程要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九、其他

  试点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25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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